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0-06-11 来源: 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731891142/2020-00014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明确立法联系点的适用范围、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职责,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立法联系点作为协助收集政府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社会各界直接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常态化互动平台。建立立法联系点,旨在将听取意见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过程。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规定和规范了立法联系点设立和开展立法活动的目的宗旨、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设立主体、政府支持保障、联系点组织分类、设立条件、设立程序、联系点设立撤销规定、立法联系点职责、设立机关部门职责、档案管理及其服务规定、工作经费保障、表彰奖励激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主体和设立原则规定。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地方政府的立法工作任务。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立法联系点的选取拟定、服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评调整等工作由市司法局具体承办。”设立原则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为此,第三条规定:“立法联系点设立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这样规范,既重视了设立点的代表性和多样性,还兼顾了立法工作等实质性要求。

二、关于立法联系点分类、设立程序、设立撤销。立法联系点多元化多样性,应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为此,《办法》第七条规定:“立法联系点由基层单位联系点和专业机构联系点组成。
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代表性,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所在区域、行业和基层群众的立法诉求。
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的拟定应当注重专业性,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问题能力的专职人员。”此条将立法联系点按照受众不同的“一般代表性”和“特殊专业性”相区别和相兼顾进行了两类区分。同时,本制度设计了三种模式设立立法联系点: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作为立法联系点的,由市司法局拟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立法联系点的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可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机构推荐或自荐为立法联系点备选单位。立法联系点名单经市司法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立法联系点加挂“太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牌匾。”这三种设立模式分别是:“直接确定式;组织推荐式;推荐自荐式。”立法联系点设立撤销,《办法》第九条规定:“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每年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适时予以调整。”

三、关于立法联系点分类及相关职责规定。设立立法联系点重点在立法联系点发挥职能作用,为立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意见建议,为此,《办法》在第十条规定“ 立法联系点作为基层单位和专业机构直接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政府规章立法立项、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四)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及时反映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七)其他政府立法相关工作。”上述这样规定,为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明确了工作清单式服务义务,便于立法联系点对照规范化规定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四、关于政府支持和保障立法联系点的服务规定。立法联系点是市政府设立的立法信息收集的集散单位组织,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解决其存在问题是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立法联系点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使用设立的立法联系点时,可以充分利用其优势开展立法相关活动。因此,第十六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灵活组织所在地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征集意见建议等相关活动。”

五、关于对立法联系点的经费保障和激励管理。为保障立法联系点的正常运转,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从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其他兄弟省市均向立法联系点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其自身建设和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因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立法联系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在政府立法经费中专项列支。市司法局根据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对立法联系点予以经费补助。”另外,为了保障和增强激励机制,增强立法工作效果,《办法》第十八条还就对在政府立法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立法联系点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市政府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可以使政府立法发挥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一是可以把百姓的建议原汁原味反映上来。建立立法联系点,就是为了将听取意见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过程,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联系点还要注重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善于把“法言法语”转化成群众通俗易懂的语言,潜移默化地加强法治教育。二是要让专业的意见渗透到法律条款中。立法工作往往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在广泛征集基层民意的同时,注重征集专业人士的意见,也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体现。三是通过制定《办法》希望更多熟悉情况的公众参与进来。立法联系点使立法工作走入寻常百姓家,增强了公众对民主法治的认识,促使更多法律人士参与社会治理。立法工作就在家门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这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立法联系点除了能及时反馈基层立法的意见建议,还是社情民意的汇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