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 2019-12-10 来源: 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731891142/2019-00039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随后,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的过程
1、成立起草小组。将本《实施意见》确定为我局工作计划内容之后,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分管领导亲自动手,着手对《实施意见》进行起草,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小组收集相关资料,反复研究修改、起草完善,形成《实施意见(讨论稿)》。
2、全面征求意见。为了使本《实施意见》更加符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发往十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发改、财政等50余家单位征求其意见。我局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范围。本《实施意见》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并规定了9种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的文件。
2、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本《实施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确定了我市5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政府各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的机构为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在地司法所承办,进行初审并盖章后报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3、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市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文件和政府各部门名义出台的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
4、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内容和方式。本《实施意见》明确了需要审核的8个方面的内容和合法性审核的方式。
5、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时限和审核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时限、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和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责任。
6、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登记。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双号管理,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号主体及编号方法,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重新编制了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代码,并规定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和机构代码实行动态管理。
7、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考核。
太原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