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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凯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理的决定

时间:2024-05-10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

太原市司法局关于给予凯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行政处理的决定


  凯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原名: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MD8021305R,机构住所: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明路40号,法定代表人:管宇伟,机构负责人:闫光。

  现已查明,2022年9月30日,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为:对×××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1月3日,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向委托人出具了《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终止鉴定函》。

  本案中,山西凯普司法鉴定所在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该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规定;未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等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向委托人出具的《终止鉴定函》中出现了“依据鉴定标准不构成伤残”的不当表述,文书制作不规范,该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的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凯普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报告于2024年6月7日前报太原市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原市司法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