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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2-11-15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

第一条为健全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本单位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公正、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四条单位各行政执法室明确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需公示内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负责信息网络工作人员予以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下列执法信息应依法主动公示:

(一)单位名称、办事地点、执法类型、执法区域、咨询电话。

(二)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五)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六)其他应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窗口应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七条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单位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