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11-15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查科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审查科室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对个人处以四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审查科室审核。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查科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合理期限内补充。
第七条 法制审查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查科室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本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参加。
第九条 法制审查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审查科室审核完毕后,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送审材料回复局承办科室。
第十一条承办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及时研究,对合理、合法的意见或建议应采纳;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查科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查科室的审核人员等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