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2-11-15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或电子文件形式。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或第三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记录的情形。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应注明理由。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应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二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归档、存储。
第十三条 本单位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