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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2-11-15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或电子文件形式。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或第三人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记录的情形。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应注明理由。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应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二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归档存储

第十三条 本单位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