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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政行复决字〔2022〕204号

时间: 2023-04-27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3-04-27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并政行复决字〔2022〕204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XX。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XX。

  委托代理人:秦XX,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迎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X,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魏X,XX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不服,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重新公开2017年公示第XX号公示牌原始清楚复印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一项申请为“2017年公示第XX号具体内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了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2017年公示第XX号公示牌复印件,但该复印件对“公示时间:2017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5日”中2016年8月15日手动修改为了“此处应为201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应当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原始信息,不应在公开过程中予以更改,更为重要的是,该公示时间信息直接涉及该公示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对申请人至关重要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特此申请公开原始信息(即原始清楚复印件)。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原始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2年1月2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项申请内容为:“2.申请公开……2017年公示第XX号具体内容。”当日,答复人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其中对复议申请人申请的“2017年公示第XXX号具体内容”(经电话沟通,提供公示牌清楚复印件)进行公开并提供相关资料。2022年2月21日,答复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邮寄申请人,快递信息显示2022年2月22日已签收。二、笔误更正未影响客观事实的认定和结论的成立。答复人在进行答复时,经核实,对2017年公示第XX号公示牌中的公示时间:2017年8月7日-2016年8月15日进行笔误更正,将2016年更正为2017年,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虽因笔误错列时间年份,但属于文书制作瑕疵,根据正常逻辑判断,时间应由前向后推算。因此,该笔误未影响客观事实的认定和结论的成立。同时,对公示牌照片进行核实,2017年8月7日进行现场公示;2017年8月11日,对公示现场进行查看;2017年8月16日,公示结束。由此证明,公示期是在2017年进行。综上所述,答复人已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并对笔误进行更正后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请市政府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太原市XX街XX号XX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全部资料及2017年公示第XX号具体内容。”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并向其邮寄,该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你们申请公开的1、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并规(执)处字(X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清楚复印件及公开附件;2、2017年公示第XX号具体内容(经电话沟通,提供公示牌清楚复印件)本机关予以公开。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2、太原市XX街XX号XX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全部资料本机关不掌握。因机构改革,该项职能自2020年1月1日调整到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不服,于2022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法定代表证明》复印件;冯XX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授权委托人员工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被申请人邮寄单据及物流信息复印件;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2017年公示第XX号公示牌清楚复印件;现场公示照片。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2、2017年公示第XX号具体内容(经电话沟通,提供公示牌清楚复印件)本机关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在进行答复时,对2017年公示第XX号公示牌中的公示时间:2017年8月7日-2016年8月15日进行笔误更正,将2016年更正为2017年,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结合现场照片,可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确为公示牌原始复印件,只是在公开过程中对公示牌内容明显有误之处进行了更正。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提供公示牌清楚复印件,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2年2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快递查询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自然资依复〔2022〕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