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1-15 来源: 太原市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开展2025年度
全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函〔2025〕14号)安排,结合我市律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2025年度我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太原市律师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近二年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学历条件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1.申报四级律师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时间截止到评审材料收审期内);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水平,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业务量。能在中、高级律师指导下参与办理案件,具备初步的协作与学习能力。
(五)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等数量不少于10件。
(六)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大学本科不少于4 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称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党的二十大精神,乡村振兴、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知识产权、日常安全教育、科技安全和科普知识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2025年度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继续教育要求标准执行,2026年度开始按照以上标准要求执行。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申报人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为用人单位)进行逐级申报。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晋升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同级职称。
(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其中,①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律师、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申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出具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委会。②县(市、区)所属事业编律师、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申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出具鉴定意见,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评委会。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申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初审、公示、出具鉴定意见,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由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评委会。
五、评价办法
评审采取综合量化评议方式进行,由评委会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量化评议。成绩低于60分,列入淘汰对象。
六、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内部网站对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期间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员,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公示原件及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张贴地点的照片截图或者公示在其单位公开网站上的网页截图)。
(二)严格执行个人申报诚信制和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在规定时间内收审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请登录太原市司法局网站(https://sfj.taiyuan.gov.cn/)进行下载和查询。近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统一核实开具。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工作日)。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七、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要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促改,强化教育和警示教育,坚决纠正和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推荐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行为,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51-4221280,太原市司法局0351-4226267。
来信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联系人:宁鑫鑫,联系电话:0351-4226267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太原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5日

